结核性脑膜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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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诉监狱在其服刑期间因存在医疗过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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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朱某某与广东省某监狱国家赔偿案

赔偿决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

()粤委赔15号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朱某某。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某监狱。

复议机关: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年10月15日,朱某某因犯抢劫罪于年1月29日至年12月10日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据《广东省某监狱犯人入队登记表》记载,朱某某年1月29日入狱自述“眼睛看不清、双腿麻木”。年至年,朱某某因患结核性脑膜炎,医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身体好转。年8月11日,朱某某因身体状况被安排到老残队服刑并被免除了劳动义务。据《在押犯健康档案》记载,年2月29日至年6月20日朱某某因头疼、头晕、高血压等症状就诊治疗10次。年6月26日至7月27日,朱某某在医院(医院医院)住院诊治,出院诊断结果为:伪瘫,双下肢废用性肌萎缩。年11月14日广东省某监狱安排朱某某回老残队服刑至刑满释放。

年5月6日,朱某某被评定为一级肢体残疾人。

朱某某向有关部门反映广东省某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医院对其用药及治疗错误,导致其病情恶化,并最终残疾;要求将其病历、化验单及住院期间用药等所有原始资料,交由专业机构核查鉴定等问题。

年9月24日,广东省某监狱收到朱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医院赔偿残疾金、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元。

20l8年2月25日,广东省某监狱作出韶狱赔[]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朱某某主张广东省某监狱存在医疗过错和延误治疗等违法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朱某某不予赔偿。

年5月17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粤狱刑复决字[]4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广东省某监狱从罪犯朱某某入监以来一直对其依法监管,落实改造管理、医疗保障、病情告知、刑罚执行等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某某“下肢瘫痪、视力模糊”的身体状况是由广东省某监狱医疗过错、延误治疗造成的,朱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维持广东省某监狱韶狱赔[]1号不予赔偿决定。

朱某某不服,向广州高院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元。

判决结果

维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粤狱刑复决字[]4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

裁判理由

广州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主要焦点在于广东省某监狱是否存在朱某某所称的错换化验结果、注射不明药剂、延误治疗致一级肢体残疾,并故意不提交病历的问题。

1.关于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治疗问题。据《广东省某监狱犯人入队登记表》记载,朱某某年1月29日在该表中已自述“眼睛看不清、双腿麻木。”朱某某在服刑期间所患的结核性脑膜炎及高血压等疾病,广东省某监狱为其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广东省某监狱根据朱某某双下肢无力,无法自如行走的身体状况,安排其到老残队服刑并免除其劳动义务至刑满释放。据此,广东省某监狱对朱某某在服刑期间所患的疾病已履行了监管治疗义务。故赔偿请求人朱某某提出广东省某监狱延误治疗致其一级肢体残疾缺乏理据,依法不能支持。

2.关于广东省某监狱是否故意不提交朱某某病历资料的问题。广东省某监狱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年9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监狱应建立和落实对罪犯的巡诊制度,按医疗规范要求,及时落实对罪犯疾病的体检、诊断、鉴定和治疗工作,建立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健康档案。”的规定,在年9月后开始完善服刑人员病历档案的建档、保存工作。年后朱某某的门诊及住院治疗均有《在押犯健康档案》及住院记录,广东省某监狱并非故意隐瞒不提交朱某某病历资料。故请求人朱某某提出的广东省某监狱为掩盖错误治疗真相而故意不提供病历的理由理据不足,依法不能支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复议维持广东省某监狱的不予赔偿决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

《监狱法》: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第四、五款(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律师点评

广东省某监狱在朱某某服刑期间,已依职权履行了监管治疗义务,并根据其病情及身体状况免除劳动义务,无证据证明某监狱存在对朱某某错换化验结果、注射不明针剂、延误治疗致肢体一级残疾和为掩盖错误治疗真相故意不提供病历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朱某某申请赔偿理由不成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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