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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分析,打疫苗为何要知情自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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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冠疫苗接种,国家卫健委、教育部等部门多次声明要禁止一刀切,遵行知情自愿、应接尽接的原则;

但很多地方却出现强制措施,给百姓造成一定困扰。

例如,最近安徽省多地启动“二码”联查,进入公共场所需同时出示健康码和疫苗接种记录;

在江西、湖北的一些县市,出现了强制或半强制打疫苗的规定;

在某些地区的地铁站、高速出口等设卡检查接种情况,未接种者不得进站、出站。

那么,居民是否必须要接种新冠疫苗?今天我们从法律和常理等层面来分析一看。

首先,新冠疫苗不是一类疫苗。

按国家《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1条规定:

“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免疫规划疫苗“也称“一类疫苗“,按法律规定这是必须要接种的。

而新冠疫苗不属于“一类疫苗“,它是二类疫苗,不属于强制接种的疫苗。

所以,居民自己完全有权利选择接种或者不接种新冠疫苗。

打个比方,就像家长带宝宝去打防疫针一样。有些疫苗是必须要打的,有些疫苗则是医护人员推荐给家长的。

前者属于一类疫苗,是强制性的,家长需要拿着打过疫苗的小本本,才能给孩子报名上学。

后者则是自愿的。家长按自己的评估和意愿,可以选择给孩子打,也可以选择不给孩子打。

正因为新冠疫苗属于二类疫苗,不属于强制行列,所以国家多次声明:接种新冠疫苗,遵行知情自愿原则,不允许搞简单粗暴的一刀切!

所以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前面要求健康码和疫苗接种记录“双码联查”,后面因为被投诉而取消的情况。

比如长沙,8月29日还在地铁口检查乘客疫苗接种情况,要求未接种者登记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在8月30日的时候因为被投诉又取消了这种*策。

此外,新冠疫苗还属于临床试验品。

对于一款疫苗的研发和上市,是需要详尽的临床数据的。这个周期通常需要8-20年时间。

比如流感疫苗研发时间14年,小儿麻痹疫苗研发时间20年,天花疫苗研发时间26年,脑膜炎疫苗研发时间68年,而艾滋病至今还没有研发出来疫苗。

然而从年1月底武汉封城,年2月26日新冠疫苗就已经下线,时间之短令人咋舌。

撇开你头脑中“为什么这么快就能推出疫苗”的疑惑不谈,目前的新冠疫苗的确还没有三期临床数据,也没有国家的批准文号。

意即,现在的新冠疫苗属于临床试验品,参与打针者实际上属于志愿者。

就自愿行为而言,肯定是要遵行知情、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实施的。

另外,这些地方“土*策“其实并不是”红头文件“,更多属于”口头通知“: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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